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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研究将新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研究探索将新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范围。
专家表示,《实施方案》重点从利用好各类专项基金和创新丰富绿色金融方面,提出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政金融举措。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方面,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也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一方面将有效增加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额度,另一方面落实发展新能源的全社会责任和保障公平性。
重点解决“立”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展成效显著,装机规模稳居全球首位,发电量占比稳步提升,成本快速下降,已基本进入平价无补贴发展的新阶段。同时,新能源开发利用仍存在电力系统对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接网和消纳的适应性不足等制约因素。对此,《实施方案》围绕新能源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在创新开发利用模式、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合理空间需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效益、完善财政金融政策七个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重点解决新能源“立”的问题,更好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为我国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的新能源发展基础。
《实施方案》坚持统筹新能源开发和利用,坚持分布式和集中式并举,突出模式和制度创新,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举措,推动全民参与和共享发展。一是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二是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三是推动新能源在工业和建筑领域应用;四是引导全社会消费新能源等绿色电力。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鼓励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等安装光伏或太阳能热利用设施。
推动解决用地困境
上述负责人介绍,与传统能源相比,新能源能量密度较低,占地面积大。随着新能源规模快速扩大,土地资源已经成为影响新能源发展的重要因素。《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新能源发展用地用海保障,通过明确用地管理政策、规范税费征收、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率、推广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等措施,推动解决制约新能源行业发展的用地困境。
在完善新能源项目用地管制规则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将新能源项目的空间信息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基础上,要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布局建设大型风光电基地。
在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方面,《实施方案》提出,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不得突破标准控制。为最大程度减少对海岸线的占用和影响,《实施方案》明确,要优化调整近岸风电场布局,鼓励发展深远海风电项目,同时规范设置登陆电缆管廊。鼓励“风光渔”融合发展,切实提高风电、光伏项目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要大力推广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研究出台光伏治沙等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设计、施工等标准规范。
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上述负责人强调,“十四五”风光等主要新能源已实现平价无补贴上网,财政政策支持的方向和模式需要与时俱进,金融支持政策力度需要加大,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政策的作用。在此方面,《实施方案》提出了优化财政资金使用等三方面政策举措。
在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加强央地联动,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用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研究将新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推进金融机构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为前提,发放可再生能源存量项目电价补贴确权贷款;利用电网企业融资优势,拓展资金来源,使可再生能源发电延续补贴资金年度收支平衡;支持金融机构提供绿色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保理等创新方案,解决新能源企业资金需求。
在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实施方案》明确,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研究探索将新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范围。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配额清缴抵销。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时璟丽表示,《实施方案》重点从利用好各类专项基金和创新丰富绿色金融方面,提出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政金融举措。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各类资金的使用方面,按照“以收定支”原则支持新能源发展,不影响既往已明确的新能源相关资金使用方向和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