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预祝您龙年大吉,万事如意, 过节期间, 大家如需数据服务,请拨打400 或直接添加客服微信,再祝大家龙年,心想事成。
关注我们 新浪 腾讯
数据订购
销售咨询
电话:13911690905
微信:13911690905
邮箱: 2206260@qq.com
综合咨询:2206260
2863548516
262960295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关键问题研究

作者:罗 丽   出版商: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   出版日期:2017 年 5 月


        摘要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 提出了 “ 主动磋商 , 司法保障 ” 的新途径 。 从法律性质来 看 , 当事人依法就生态环境达成的有关修复或赔偿磋商协议是民事合同 , 具有法律效力 。 从磋商程序来 看 , 当事人正着手准备或进行磋商的 , 社会组织不得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但有权申请参与磋商过程 旁听 , 督促磋商协议公正进行 ; 当事人达成磋商协议的 , 赔偿义务人就应依照磋商协议履行约定义务 ; 如 当事人经磋商而未达成协议的 , 赔偿权利人可根据现有立法规定 , 依据行政程序 、 刑事诉讼程序 、 民事诉 讼程序获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修复救济 。 只有在赔偿权利人既不履行磋商职责 , 又不采取诉讼程序 维护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下 , 社会组织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本站共享资料便于大家学习,如您需要某些资料数据,可以注册向客服索取。
相关数据
暂无相关数据!
相关文章
暂无相关文献!
声明:本站文献资源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商业用途,请于浏览后24小时内删除。如有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感谢您的支持。
      京ICP备2025132830号-1 京公网安备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