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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来源:中新网 日期:2019年10月31日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日前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较多的地区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等,减少和消除地质灾害险情。防治资金支持的重点省份,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通过竞争性选拔或者因素测算选取方式确定。


  《办法》明确,特大型地质灾害包括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办法》指出,防治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地质灾害调查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下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应当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应当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因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办法》介绍,防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较多的地区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等,减少和消除地质灾害险情,以及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的综合治理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省份补助资金和一般省份补助资金两部分。


  《办法》指出,防治资金支持的重点省份,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通过竞争性选拔或者因素测算选取方式确定。防治资金采取定额补助法或因素分配法下达。通过竞争性选拔重点省份的补助资金适用定额补助法;通过因素测算选取重点省份的补助资金以及一般省份补助资金适用因素分配法。


  《办法》提到,竞争性选拔重点省份范围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根据地质灾害现状、工作绩效以及《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确定。通过竞争性选拔确定的重点省份补助期限原则上为5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防治资金规模以及重点省份完成任务后销号退出情况,研究确定下一批支持的重点省份。


  《办法》明确,因素测算选取重点省份范围,主要包括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数和威胁人数较多、特大型地质灾害威胁财产数额较大以及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数较多等地区,由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综合考虑确定。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结合各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形势、财力情况等确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数占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比例、特大型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面积、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数、特大型地质灾害高易发省人口数、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数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0%30%20%15%5%,同时考虑各省财政困难程度,并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和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完成情况等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


  未纳入重点省份补助范围的,纳入一般省份补助资金支持范围。补助资金分配选用因素重点考虑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数、死亡失踪人数、财产损失数以及灾后治理资金需求、财政困难程度等。纳入一般省份补助范围的省份,应于下一年度330日前,由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本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防治资金支持项目及其进展情况、防治资金安排和执行情况等,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办法》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具体实施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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