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适用

作者:阮建华   出版商: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出版日期:2017 年 3 月


       摘 要:惩治环境犯罪之目的包括惩罚犯罪行为人、保护被害人利益及生态环境。传统刑事司法仅注重对环境犯罪行为人之惩罚,而忽略对损害结果之治理,不利于惩治环境犯罪目的之实现。恢复性司法强调对犯罪结果的恢复,注重对被害人及生态环境所遭受的损害进行修复,以实现“犯罪行为人受到惩罚”“被害人得到救济”“生态环境得以修复”之目标。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环境犯罪领域,其适用基础包括符合生态伦理之本质,契合惩治环境犯罪之目的,注重环境刑事司法效能,顺应刑罚轻刑化趋势 ;适用困境包括环境罚金刑作用发挥有限,新型责任方式理论证成性不足,配套机制相对薄弱等 ;适用完善包括完善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立法规范,统一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适用形式,设置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司法程序,健全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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