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关键问题研究

作者:罗 丽   出版商: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   出版日期:2017 年 5 月


        摘要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 提出了 “ 主动磋商 , 司法保障 ” 的新途径 。 从法律性质来 看 , 当事人依法就生态环境达成的有关修复或赔偿磋商协议是民事合同 , 具有法律效力 。 从磋商程序来 看 , 当事人正着手准备或进行磋商的 , 社会组织不得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但有权申请参与磋商过程 旁听 , 督促磋商协议公正进行 ; 当事人达成磋商协议的 , 赔偿义务人就应依照磋商协议履行约定义务 ; 如 当事人经磋商而未达成协议的 , 赔偿权利人可根据现有立法规定 , 依据行政程序 、 刑事诉讼程序 、 民事诉 讼程序获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修复救济 。 只有在赔偿权利人既不履行磋商职责 , 又不采取诉讼程序 维护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下 , 社会组织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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