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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上海等长江经济带11省(市)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自然资源部提出,2020年底完成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各10公里范围内治理任务。其中,上游地区修复重点是消除地灾隐患,防治水土流失,恢复植被;中游地区修复重点是废渣治理,防治污染,恢复植被;下游地区修复重点是恢复生态和修复地形地貌景观。
自然资源部在《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要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以及云南等11省(市)扎实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通知》提出要对长江干流(含金沙江四川、云南段,四川宜宾市至入海口)及主要支流(含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清江、湘江、汉江、赣江)沿岸废弃露天矿山(含采矿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进行综合整治。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部署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两岸各10公里范围内、生态问题严重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在重点突破基础上实行整体推进。
自然资源部指出,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重点任务包括:上游地区的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废弃露天矿山以铁、锰、铝土、稀土、磷等金属、非金属为主,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地灾较为发育,修复重点是消除地灾隐患,防治水土流失,恢复植被。中游地区的江西、湖南废弃露天矿山以有色金属、稀土等为主,湖北以磷矿为主,总磷和重金属水土污染问题突出,修复重点是废渣治理,防治污染,恢复植被。下游地区的安徽废弃露天矿山以铁、铜等金属和石灰石等非金属为主,江苏、浙江、上海以建材矿山为主,山体、植被破坏问题较为严重,修复重点是恢复生态和修复地形地貌景观。
根据《通知》,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分为四个阶段:一是摸底核查。2019年6月前,根据自然资源部2017年全国矿山环境遥感调查数据,对本区域内废弃露天矿山情况进行核查,并建立档案。在核查基础上,以省(区、市)为单元制定实施方案,“一矿一策”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主体、治理任务、资金来源、治理时限等。二是综合治理。2020年12月前,将治理任务逐级分解,抓好实施方案落实。治理工作应在保证地质环境稳定基础上,修复和提升土地资源利用价值,结合植被恢复和山体修复,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三是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监管制度,按进度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自然资源部建立遥感监测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对各地进展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对地方政府落实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职责情况的督察。四是验收评估。验收工作在2021年3月底前完成,总体评估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