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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在上海、北京等六个城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试点工作部署,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建立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管理试点规定(草案)》并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全文如下。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管理试点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中高精度地图管理,服务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确保地理信息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中开展高精度地图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制作和成果使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表达内容为本市普通道路的高级辅助驾驶地图的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高精度地图管理工作遵循包容创新、安全可控、合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高精度地图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协同监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工作协同,共同做好高精度地图的监管。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高精度地图相关的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第二章 数据采集和制作
第六条(测绘资质)
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的需要,在车上安装、使用集成了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模块、惯性测量单元、激光雷达、摄像头等传感器设备,在测试与应用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测绘活动的车企、服务商及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等,属于内资企业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仅获得辅助驾驶等服务的智能网联汽车驾乘人员,不属于有关测绘活动的行为人。
第七条(众源采集)
鼓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在确保数据安全、处理好知识产权等关系的前提下,探索以众源方式采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运用实时加密传输及实时安全审校等技术手段,制作和更新高精度地图。
第八条(数据制作和表达)
具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地图要素的制作和表达。对于在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中确需表达的关键要素,可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以分档、分级等形式进行表达。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九条(安全审校)
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地图内容安全审校制度,对可能涉密或敏感的地理信息数据严格过滤和审查把关。
第十条(地图审核)
高精度地图在公开使用或交付应用前,应当采用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按规定报送市规划资源部门进行地图审核。未依法取得审图号的,不得公开使用或交付应用。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实际需求,探索研究快速审图、分级分类审查技术。
第十一条(增量更新)
对于已经取得审图号,且道路范围和采集要素内容没有明显变化的高精度地图,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增量更新内容目录,每三个月向市规划资源部门进行备案;有明显变化的,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核。
第十二条(告知承诺)
探索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对高精度地图实施地图审核。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编制的高精度地图,可以申请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图,市规划资源部门在收到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于30个工作日内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一)近一年内有市规划资源部门审核通过的高精度地图成果;(二)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无不良信息;(三)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完善。
第四章 地图服务
第十三条(政府服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为开展高精度地图相关业务的单位申办测绘资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地图送审以及政策咨询等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目录汇交和公开)
开展高精度地图相关业务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通过本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高精度地图成果目录。
第十五条(标准建设)
鼓励开展高精度地图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参与符合智能网联汽车应用需求的高精度地图相关标准的制定。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十六条(数据存储传输)
存储高精度地图相关数据的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和传输高精度地图数据,应当使用相关技术保证数据安全。未依法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对外提供审批程序的高精度地图数据,不得向境外传输。
第十七条(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探索创新合作模式,根据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的要求搭建高精度地图平台,推动在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服务、高精度地图成果使用等方面的应用合作。
第十八条(成果使用要求)
使用高精度地图成果的车企、服务商及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等,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性自我声明等载明的时间、区域和测试内容规范使用,切实保障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通过从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推进工作小组获取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中所登记的高精度地图相关材料,以及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高精度地图应用情况。市规划资源部门联合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高精度地图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过程监督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并监督整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在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中开展高精度地图相关活动的单位存在违反测绘管理、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