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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陕西省测绘资质审批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测绘资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测发〔2022〕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测绘资质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条例》及自然资源部《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等,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了《陕西省测绘资质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陕西省测绘资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测绘资质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条例》及自然资源部《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等,以公开、便民、高效为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资质审批,是指乙级测绘资质申请、测绘资质专业类别变更、测绘资质等级变更的行政审批。
第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工作;负责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的审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测绘资质审批工作。
第五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通过审批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办理。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要求进行审批。
第八条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九条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一)法人资格。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二)技术人员。审查申请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必要时附审批文件)等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所申请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要求。
(三)技术装备。审查申请单位技术装备的发票或其他所有权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所申请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要求。
(四)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审查申请单位机构、人员、制度、设施设备是否健全完整。
(五)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申请单位机构、制度是否健全,质检人员职称、专业类别是否符合要求。
(六)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审查申请单位机构、人员、制度、设施设备是否健全完整。
第十条 对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通过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第八条规定受理审查;
(二)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所申请测绘资质类别等级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申请材料信息通过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引入第三方机构作技术审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
(五)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审;
(六)按照签批程序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业务主管负责人审批;
(七)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对乙级测绘资质的审批程序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将核查记录存档。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的审批结果进行抽查监督。
第十三条 审查期间,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单位被投诉举报的,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投诉举报内容不属实的,正常进行审批;经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审批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证书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制作,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直接邮寄给申请单位;乙级测绘资质证书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邮寄给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向申请单位发放。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纳入申请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该单位在1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该单位在3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自然资源部《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